问:莆田市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答: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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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发生的纠纷;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增加社会保险险种、补足缴费基数、变更参保地发生的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纠纷
(二)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与个人承包者之间的工资纠纷和工程承包纠纷
(四)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五)在校学生勤工俭学或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发生的纠纷
(六)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七)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八)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九)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十)事业单位人员因考核、处分、职务任免、职称评审、退休时间等发生的争议
(十一)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的其他情形
莆田市市、县(区)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