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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垣违规养狗处罚有哪些 长垣违规养狗处罚有哪些规定

来源: 更新时间:2023-10-22 03:02:06
The Beginning

  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一)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按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或具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的部门按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没收犬只,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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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携带犬只出户未拴犬绳(链)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具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的部门)按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处罚,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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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犬只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排泄粪便的,责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立即清理,拒不清理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规定,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在庭院以外的城市道路或公共场所遛犬不拴绳(链)的,由城市综合执法局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劝阻,不听劝阻的没收犬只;

  (六)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THE END

TAG:部门  动物  城市  河南省  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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