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一)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0000元以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5%收取,由运营单位制定具体标准。
(二)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0000元以上,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收取,由运营单位制定具体标准。
拓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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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租赁住房办理流程
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人包括个人(家庭)和单位团租两种方式。主要办理流程如下:
(一)申请
1.个人(家庭)名义申请。以个人或家庭名义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可向户籍或者就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以家庭为申请单位的,应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必须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申请人需通过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系统向申请人就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人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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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位团租。用人单位整体租赁非本单位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用人单位应预审申请人员条件,通过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系统集中向政府运营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二)审核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原则上7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系统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7 个自然日。对申请人审核通过的,由运营管理单位与申请人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协议),对申请人审核不通过的,不予配租。对于续期申请审核不通过的,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协议)文本中明确的申请人租赁准入退出条件及违约责任处置,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单位团租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和公示,原则上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与政府运营单位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