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惠保”参保须知
一、参保对象:参加甘肃省(非兰州地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在保人员;若参保对象为未成年人,则由其法定监护人购买。
二、参保年龄:无年龄限制。
三、购买份数:每人年度内限参保壹份,超出壹份的部分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四、监护人须确定对所填未成年被保险人拥有法定监护权,确定所填未成年被保险人的信息真实有效,确定承担为该未成年被保险人支付保费、办理保全理赔等义务;如有不实,该监护人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五、保险期间:本保障计划的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期间自2023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23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
六、退保及撤保:保单生效后,本产品不接受退保。对于保单未生效前,此期间若缴费人提出解除本合同,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处理,并全额退还保险费至缴费人。
七、本产品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承保。
八、本产品仅提供电子个人参保凭证(电子分户单)、及电子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个人参保凭证、电子发票具有法律效力。
九、偿付能力告知:人保财险2022年第2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6.29%,2022年第1季度的分类监管评级为BB类。
十、关于使用医疗保险的约定:
1、被保险人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本产品不承担保险责任;
2、被保险人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因个人原因未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本产品不承担保险责任;
3、被保险人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需要先通过基本医疗和大病保险结算但未通过其结算的,本产品不承担保险责任;
4、被保险人涉及存在第三方责任的交通事故意外医疗费用,如当地基本医保政策不予认可报销的,则不进入陇惠保赔偿责任范围。
十一、关于既往症的约定
既往症人群判定方式:如被保险人在参保期内保单未起保前发生的如下疾病及其并发症的,认定为特定既往症。既往症责任一与责任二免赔额分别为2万元,责任一与责任二合计赔付限额10万元,报销比例均为20%。
责任一、二约定的既往病症具体病症内容约定如下:
【1】肿瘤: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淋巴瘤等);
【2】肝肾疾病:肾功能不全、肝硬化、肝功能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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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心脑血管及糖脂代谢类疾病:缺血性心脏病(含冠心病、心肌梗死等)、慢性心功能不全;脑血管疾病;高血压(高危或非药物状态下至少2次以上非同日多次重复测定所得的平均值收缩压≥160mmHg和(或)舒张压≥100mmHg);糖尿病且伴有并发症【指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Ⅰ型糖尿病)或Ⅱ型糖尿病,且伴有局部并发症(含心脏、肾脏、脑血管、视网膜、周围血管病变等)】;
【4】肺部疾病: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呼吸衰竭;
【5】其他: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溃疡性结肠炎、帕金森病。
责任三约定的既往病症具体病症内容约定如下:
【1】肿瘤: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淋巴瘤等)。
四、关于特定高额药品费用保障责任的约定
结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及市场变化等情况,本产品保留对《陇惠保特定药品目录》的调整权力,如有调整将会在陇惠保公众号公示。
十二、医疗费补偿原则
本产品属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被保险人的医疗费不可以重复报销,即被保险人从本保险及其他途径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之和,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治疗所需的医疗费用为限。“其他途径”包含: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商业性医疗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等。
若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保险公司仅对剩余未获补偿的部分按约定责任给付保险金。
十三、关于保险期间的约定
保险期间以就医时间(入院日期)为准:
1、同一次就医,在本产品保单责任起期以前就医,在保险责任起期及以后出院的,事故发生不在保险责任期内,保险人不予赔付。
2、同一次就医,在本产品保单责任期内入院,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至该被保险人该次治疗结束时止,住院治疗者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终止日次日起连续30日(含),且仅限连续住院,不包括中途出院后再次住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