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一)零售店(点)依法进行法人或个体户登记注册,且注册地址与销售地址一致,符合市、区制定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和连锁经营要求;
(二)零售店(点)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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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零售场所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并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材料
(一)长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主要负责人或销售人员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4.与批发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复印件;
5.安全管理制度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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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7.烟花爆竹销售业户签订的《安全责任承诺书》。
(二)临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到各镇(街道)应急办领取并按要求填写《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安全责任承诺书》等相关申报材料,将全部申报材料按照顺序整理成册(文字材料一律使用A4纸打印)。各镇(街道)应急办对相关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进行初审并核对无误后,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出具初审意见书(一式两份),由审查人员签字,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区应急局政策法规科。
(二)审核发证 区应急局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证。
经审查合格的经营网点,其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必须参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