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对象
(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千岛湖镇常住居民户籍5年(含)以上;
2.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53002元/年;
3.申请家庭在千岛湖镇无房[原有房产(含农村批地建房)因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原因已转让5年以上的,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
(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非千岛湖镇常住居民户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2.申请人在千岛湖镇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半年(含)以上;
3.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53002元/年;
4.申请家庭在千岛湖镇无房[原有房产(含农村批地建房)因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原因已转让5年以上的,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
(三)新就业大学生、创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县户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7年,或申请人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高级(含)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3.申请人在千岛湖镇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半年(含)以上,或持有千岛湖镇营业执照和一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4.申请家庭在千岛湖镇无房[原有房产(含农村批地建房)因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原因已转让5年以上的,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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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三类群体的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作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收入准入条件,不予保障:
1.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机动车辆超过1辆或车辆购买金额高于15万元[原有车辆转让(注销)未满1年的,仍认定为有汽车];
2.申请家庭成员名下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超过30万。
(四)申请廉租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千岛湖镇常住居民户籍3年(含)以上;
2.申请家庭人均收入在城市低保标准2.5倍以下(低保家庭可申请实物配租或货币补贴;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至低保标准2.5倍之间的家庭实行货币补贴);
3.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3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原有房产(含农村批地建房)因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原因已转让5年以上的,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
二、房源情况
房源主要分布于风暴巷、圆梦家苑等小区,具体的房源座落、数量、面积、户型以选房通告为准。
三、租期和租金标准
1.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为3年,期满后经重新申请审核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续租,其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承租期累计不得超过6年。
2.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目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租金标准为8元/平方米·月,外来务工人员的租金标准为10元/平方米·月,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的租金标准为12元/平方米·月。
3.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租金按照0.6元/平方米·月执行。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执行标准为:低保家庭按12元/平方米·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以上至低保标准2.5倍以内的其他低收入家庭按8元/平方米·月。
四、申请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五、申请、审核、公示流程
1.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通过登录浙江政务网或浙里办APP,输入“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选择淳安县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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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公示。县住建局会同民政局、人社局、规资局、公安局、公积金中心等部门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房产、户籍、车辆等情况进行联合审核,确定基本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并在千岛湖门户网站、《今日千岛湖》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7天),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不符合条件的电话告知申请主体不符合条件原因。
六、办公(受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住保中心:千岛湖镇新安大街106号房管大楼4楼412
咨询电话:0571-64831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