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丹东供热标准温度
《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用户的原因外,供热单位应当保证住宅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18℃,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这是判定供热是否达标最直接的法定依据。市供热办将通过供热信息监管平台,实时监控供热站及一、二级管网供回水压力、温度等数据信息,根据天气状况督导企业及时调整供热参数。在供热质量达标的基础上,管理部门鼓励供热企业结合实际适当提高供热参数,不断满足居民对供热采暖舒适度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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