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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养犬文明行为
(一)禁止在居民生活区内饲养列入禁养名录的烈性犬和大型犬;
(二)自觉携犬到具有资质的动物免疫、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
(三)携犬出户时应当束犬链、佩戴免疫标志,由成年人牵领,主动避让行人;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及时清除犬粪;
(四)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不得随意遗弃、丢弃犬只,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
(五)犬只伤害他人时,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到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诊治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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