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医疗费用限额支付标准:
生育医疗费用限额支付标准 | |||
单位:元 | |||
项目内容 | 生育医疗费用限额支付标准 | ||
女职工 | 无工作单位的 | 男职工 | |
男职工配偶 | |||
顺产 | 4500 | 2250 | — |
难产 | 5500 | 2750 | — |
多胞胎顺产 | 5000 | 2500 | — |
多胞胎难产 | 6000 | 3000 | — |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 | 1000 | 500 | — |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 | 2000 | 1000 | — |
放置宫内节育器 | 200 | 100 | — |
取出宫内节育器 | 200 | 100 | — |
输卵管结扎手术 | 1000 | 500 | — |
输卵管结扎复通手术 | 2000 | 1000 | — |
输精管结扎手术 | — | — | 1000 |
输精管结扎复通手术 | — | — | 1500 |
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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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中支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待遇支出中应当设置生育保险待遇支出项目。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条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条件原则上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参保职工在其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期间进行门诊产前检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或诊治并发症、合并症的,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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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条件。参保女职工在其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期间怀孕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按规定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支付。分娩或流产前补缴欠费的,补缴后正常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起止时间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一致。
生育医疗费用包含下列费用: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保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产前检查、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诊治妊娠、分娩等产科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保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皮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诊治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其他项目费用。
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待遇支出项目;不属于生育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