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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横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来源: 更新时间:2023-10-30 17:34:50
The Beginning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南宁市决策部署,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购房补贴政策。即日起在横州市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于2023年12月31日前签订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并2024年1月31日前完成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及契税缴纳的个人,按照其已缴纳契税金额的100%给予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二、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横州市范围内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在横州市商业银行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横县监管组,市金融办)

  三、鼓励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有序调整。支持和鼓励在横州市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与借款人自主协商变更合同约定,或者是新发放贷款置换原来的存量贷款。(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横县监管组,市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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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住建局)

  五、优化二手房带押过户流程。推进在横州市商业银行实现带押过户,加快研发二手房带押过户线上办理业务系统,加大带押过户业务宣传力度。(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横县监管组,市住建局,市金融办)

  六、支持去化车位库存。即日起在横州市范围内购买新建车位,于2023年12月31日前签订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并2024年1月31日前完成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及契税缴纳的个人,按照其已缴纳契税金额的50%给予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七、完善公共配套和基础设施。加快新出让地块配套设施规划建设,明确新出让地块周边道路建设计划。加大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建设力度,鼓励公共配套和基础设施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八、优化购房入学模式。即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及契税缴纳后,购房者在 2024年有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新生入学需求的,如城区学校招收完城区户籍适龄入学子女后剩有空余学位,可以按购房先后顺序安排进入城区学校就读,如城区学校并无空余学位,可以合理安排到有空余学位的村委小学就读。(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九、阶段性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时间。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针对市场化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可销售房屋作为担保,可申请在项目首栋单体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十、阶段性缓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可销售房屋作为担保,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6个月。(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十一、落实土地款缴纳优惠政策。优化住宅用地供应结构和布局,增加供应优质地块。继续推行用地预申请制度,竞买土地保证金缴纳比例最低为起始价的20%,土地成交款可延长至一年内缴清。(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十二、引导金融机构继续对房地产企业存量融资展期。在保证债权安全的前提下,引导驻横州市金融机构与房地产企业基于商业性原则自主协商,积极通过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予以支持,促进项目完工交付。在2024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存量融资,可以允许超出原规定多展期1年。(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横县监管组,市金融办)

  十三、稳妥推进城中村改造和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中涉及的房屋征收,可以通过以购代建、发放房票等方式实施安置。(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征拆中心,横州镇人民政府)

  政策咨询电话:市住建局0771-7228132,0771-7238569

  横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横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横州市教育局 横州市财政局

  横州市自然资源局 横州市税务局

2023年9月28日

THE END

TAG:住房  单位  责任  横县  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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