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加大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家庭保障力度,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家、省、市的法规、政策,依据并政办发﹝2017﹞第7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申请审核程序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尖草坪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及程序。
一、申请条件
(一)城镇低收入(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居民户口,且至申请之日近2年内在本市市区连续居住。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且在我市市区范围内无宅基地。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居民户口,且至申请之日近2年内在本市市区连续居住。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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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家庭无房(含非住宅),且在我市市区范围内无宅基地。
二、申请资料
(一)太原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申请调查表;
(二)申请人授权救助管理部门核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财产、住房等有关事项的授权书;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户籍薄;
(四)提供在本市居住或者连续居住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证明;
(六)审核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工作程序
各乡(镇)、街道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张贴公告、发放宣传材料、走访等方式,让群众了解住房保障政策。
(一)社区受理阶段
申请人携带户口薄和身份证原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属社区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如实填写有关事项并按要求做出承诺和授权。社区调查核实后,将申请家庭的信息数据录入计算机系统,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阶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受理申请后,应在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查档取证、信函索证等方式,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及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张榜公示后,将审核意见和申请家庭资料一并报送区民政部门审核。
(三)区审核阶段
区民政部门就申请人收入、财产、住房等信息提交太原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进行比对。区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提交给区住房保障审批部门。
(四)区公示阶段
经审核,申请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等条件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定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障对象分别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城区住房保障审批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市级核准阶段
区住房保障审批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基本信息报市级住房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市级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后,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保障。
(六)发放补贴阶段
按照批准补助金额,由市财政下达区财政租赁补贴资金,通过区住房保障审批部门登录《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系统》,指定专人,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线上发放租赁补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是城市住房困难家庭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增强民本意识,提高工作效能,各相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切实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登记、录入、审核工作。
(二)严格工作程序。各相关部门要依照政策法规规定的程序,严格落实公示制度,严把工作环节,履行规定程序。有实物配租需求的,要确定合理轮候期限,轮候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三)规范补贴发放。租赁补贴申请家庭应与房屋产权人或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及时将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明等材料提交备案审核。租赁补贴按月核算,按月或按季度发放,保障期限为1年,在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的核发,为持续做好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工作,领取租赁补贴期间实物配租公租房的,配租入住后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太原市尖草坪区房产服务中心
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