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张贴公告、发放宣传材料、走访等方式,让群众了解住房保障政策。
(一)社区受理阶段申请人携带户口薄和身份证原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属社区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如实填写有关事项并按要求做出承诺和授权。社区调查核实后,将申请家庭的信息数据录入计算机系统,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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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阶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受理申请后,应在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查档取证、信函索证等方式,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及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张榜公示后,将审核意见和申请家庭资料一并报送区民政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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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区审核阶段区民政部门就申请人收入、财产、住房等信息提交太原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进行比对。区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提交给区住房保障审批部门。
(四)区公示阶段经审核,申请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等条件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定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障对象分别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城区住房保障审批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市级核准阶段区住房保障审批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基本信息报市级住房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市级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后,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保障。
(六)发放补贴阶段按照批准补助金额,由市财政下达区财政租赁补贴资金,通过区住房保障审批部门登录《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系统》,指定专人,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线上发放租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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