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人才安居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改善人才住房条件,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加快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战略支点城市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22〕58号)和《关于高质量建设新时代人才强县的实施意见》(县委发〔2022〕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才安居,指政府使用财政资金或提供优惠政策,为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人才解决居住问题的活动。
第三条 人才安居工作遵循全县统筹、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自愿申请、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负责人才安居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人才安居工作的相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人才安居工作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力社保局,由县委人才办、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宁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象山分中心等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具体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
县委人才办负责综合协调、政策指导等工作。
县发改局主要负责人才安居专用房价格管理等工作。
县民政局主要负责申请人婚姻情况核实工作。
县财政局主要负责落实租赁、装修、补贴、管理等资金的保障监督工作。
县人力社保局牵头制定人才安居政策,具体承担人才安居工作管理办公室相关工作,主要负责公告发布、申请受理、资格审查,安家补助、购房补贴、租房补贴及生活补助发放管理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主要负责不动产权证备案登记等工作。
县住建局主要负责核实商品房登记信息、二手房交易情况,人才安居专用房房源筹集、建设及管理等工作。
宁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象山分中心主要负责人才购房公积金贷款工作。
县级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行业)用人单位人才的资格初审工作。
各镇乡(街道)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相关人才的资格初审及协助年审工作。
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人才的申请受理、资格预审及协助年审等工作。
第二章 人才安居方式
第五条 人才安居采取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置两种方式。
货币补贴包括安家补助、购房补贴、租房补贴和生活补助。实物配置包括提供出租型、出售型人才安居专用房。
第六条 列入象山县人才分类目录高级及以上层次人才在象山范围内首次购买家庭唯一商品住房的,可直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优先保证贷款发放,可贷额度可上浮50%;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购房之日起3年内可每年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安家补助申请及管理
第七条 对新引进的列入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的各类高层次人才,给予相应的安家补助。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高级人才安家补助标准分别为3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15万元;对获市顶尖人才科技项目支持的,给予最高800万元安家补助(奖励)。具体按照《关于加快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战略支点城市相关政策的实施细则》(甬人社发〔2022〕23号)执行。
第四章 购房补贴申请及管理
第八条 申请对象
(一)第Ⅰ类:列入象山县人才分类目录且经认定的的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及高级人才(按县人才分类目录调整同步更新)。
(二)第Ⅱ类:在我县教育卫生事业单位一线工作,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中级职称,或取得副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的人才;在我县其他事业单位工作取得副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的人才。
(三)第Ⅲ类:在我县自主创业或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的,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助理级初级职称(含紧缺职业<工种>的高级工)及以上相关证书的人才。其中,建筑业及其服务类企业的人才(含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技术咨询和服务)须取得一级建筑师、一级建造师等建筑工程和工程经济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且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包括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或中级、副高级职称;县属国有企业人才须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副高级职称(含紧缺职业<工种>高级技师)。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人才,不受学历和职称限制:(1)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市级为前三位完成人,省级为前五位完成人、国家级为前八位完成人)的企业人才;(2)象山县当年度“330”领军型企业举荐的年工资性收入近两年均达到30万元—50万元,且在管理创新、技术革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在职人才;(3)在企业工作年工资性收入近两年均达到50万元以上的人才;(4)从事技术工作的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5)入选象山县“半岛菁英”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带头人、核心成员和双创人才。
(四)第Ⅳ类:“半岛菁英”“半岛名师”“半岛名医”“半岛工匠”等半岛系列计划入选人才。
第九条 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有人才须为2018年8月12日后全职新引进。其中,在2018年8月12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引进的人才,须从2023年1月1日起五年内在象山县首次购买家庭唯一商品住房;2023年1月1日后新引进的人才,自引进之月起五年内在象山县首次购买家庭唯一商品住房。
(二)第Ⅰ类人才须在我县所属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
(三)第Ⅱ类人才要求聘任岗位与实际工作岗位一致。
(四)第Ⅲ类人才自主创业或所在企业必须是在我县注册登记和纳税的实质性正常运营企业,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县外国有企业,金融保险机构、邮政、电信、烟草等垂直管理企业及财政封闭运行管理区域内的企业。
(五)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第Ⅰ类人才在象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或个人所得税6个月以上,第Ⅱ、Ⅲ、Ⅳ类人才在象山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和个人所得税6个月以上,其中外籍人才还须取得在宁波辖区内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六)申请人必须品行端正、爱岗敬业,近5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事业单位人才近5年内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七)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县未享受过人才公寓申购优惠、购房补贴和房改购房等优惠政策(包括房改房、安居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
第十条 补贴标准
(一)列入象山县人才分类的特优人才、领军人才,分别一次性给予实际购房总额50%,最高100万元、80万元的购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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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列入象山县人才分类的拔尖人才,一次性给予实际购房总额40%,最高50万元的购房补贴;
(三)列入象山县人才分类的高级人才,一次性给予实际购房总额25%,最高35万元的购房补贴;
(四)副高级职称(含紧缺职业<工种>高级技师)人才,一次性给予实际购房总额15%,最高25万元的购房补贴;
(五)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才,一次性给予实际购房总额10%,最高20万元的购房补贴;
(六)全日制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含紧缺职业<工种>技师)人才,一次性给予实际购房总额5%,最高15万元的购房补贴;
(七)助理级初级职称(含紧缺职业<工种>的高级工)人才,一次性给予实际购房总额3%,最高10万元的购房补贴;
(八)申请对象第Ⅲ类中,不受学历和职称限制的(1)(2)(4)(5)项企业人才,参照副高级职称人才标准享受购房补贴;第(3)项人才,参照高级人才标准享受购房补贴;
(九)半岛系列入选人才,已纳入象山县人才分类目录的,按对应人才层次标准享受购房补贴;未纳入象山县人才分类目录的,分别参照以下标准享受购房补贴:
1.“半岛名师”“半岛名医”入选人才:“半岛名师”“半岛名医”有关文件中规定的Ⅰ类人才参照拔尖人才标准、Ⅱ类人才参照高级人才标准、Ⅲ类人才参照副高级职称人才标准、IV类人才参照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才标准;
2.“半岛工匠”入选人才:“半岛杰出工匠”参照副高级职称人才人才标准、“半岛工匠”参照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才标准、“半岛青年工匠”参照大学本科学历人才标准;
3.“半岛名旅”入选人才:“半岛金旅”参照副高级职称人才标准、“半岛银旅”参照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才标准;
(十)其他半岛系列计划入选人才补贴标准,另行确定;
(十一)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只能选择一方就高享受。符合条件的离异人员,若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房产,在申请补贴时离婚已满三年且在象山县无自有产权商品住房,在象山县购买家庭唯一商品住房的,可按同层次人才的标准享受购房补贴;若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一方曾享受过市县人才安居政策及房改政策(含实物分房、政府保障性住房、集资建房等),离异后未享受政策的一方不得申请购房补贴。
(十二)按年工资性收入享受购房补贴的企业人才,领取补贴后,原则上应连续三年年工资性收入达到相当水平。
第十一条 申报流程
(一)自主申请。县人力社保局负责购房补贴集中申报工作,按季度发布申报通知。每年4月申报第一季度购房补贴、7月申报第二季度购房补贴、10月申报第三季度购房补贴、次年1月申报第四季度购房补贴。凡符合申请条件的人才,由本人填写《象山县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由所在单位统一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1.居民有效身份证件;
2.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仅外籍人才提供);
3.婚姻状况证明(离异家庭须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
4.高层次人才认定书(仅限第Ⅰ类人才提供);
5.在象山县缴纳社会保险证明、个税缴纳清单相关证明;
6.学历学位、职称证书以及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
7.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发票及购房发票。
8.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浙里办APP可下载打印)。
9.其他必要材料。
上述材料须经所在单位核实、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经所在镇乡(街道)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人力社保局。
(二)资格审核。县人力社保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全面审核;县住建局对商品房备案登记及二手房交易信息进行全面审核。
(三)审议公示。县人力社保局确认购房补贴资格和补贴额度,并在县人力社保部门网站、主管部门及人才所在单位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公示结束后,按相关流程将购房补贴拨付至申请人社保卡金融账户(须开通金融功能)。
第十二条 县人力社保局向人才拨付补贴后,信息同步共享给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在不动产登记系统加以备注“已享受购房补贴,服务期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第十三条 人才取得不动产权证后,服务期满5年方可上市交易(5年服务期即人才在象连续缴纳社保满60个月,其中第Ⅰ类人才5年服务期即在象连续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60个月)。未满5年服务期离开我县工作单位的,由县人力社保局联合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及用人单位督促当事人按服务年限比例退回相应购房补贴,申请人退还相应补贴的,房产方可上市交易。人才应退还金额=已发放的购房补贴-(已发放的购房补贴/60月×实际服务月数)。
第十四条 人才购房补贴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冒名顶替。凡出现以下违约或违规情形的,将作相应处理:
(一)人才取得不动产权证后,5年服务期未满,离开我县工作单位的,应主动向县人力社保局报告。
(二)对弄虚作假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人才购房补贴的,一经查实,由县人力社保局联合相关部门及用人单位追索收回补贴款项。
(三)对在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审核不严的单位,取消该单位3年内申请人才购房补贴的资格。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用人单位及各级审核、审批人员,移送县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其他基础人才购房补贴
第十五条 未列入本办法第四章购房补贴的,毕业十年内、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在海外取得学位的,须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并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包括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且申报时在象就业创业的基础人才,在宁波大市范围内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引进后在象累计缴纳社保满6个月后可按规定享受购房总额(以契税发票不含税的计税金额为准)2%的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8万元。具体按照《关于加快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战略支点城市相关政策的实施细则》(甬人社发〔2022〕23号)执行。
第六章 租房补贴申请及管理
第十六条 对新引进35周岁以下的全日制应届本科、硕士毕业生(含非全日制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青年人才,在象缴纳社保一定期限且无房的,每人每年发放1万元租房补贴,最长发放3年。具体按照《宁波市青年人才租房补贴实施细则》(甬人社发〔2022〕5号)执行。
第七章 生活补助申请及管理
第十七条 对新引进35周岁以下的硕士毕业生,给予3万元生活补助,其中对世界排名前100高校的硕士毕业生,给予8万元生活补助;对新引进40周岁以下的世界排名前200高校的博士毕业生,给予10万元生活补助。以上对象均要求在象累计缴纳社保满6个月且在甬无房。具体按照《关于加快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战略支点城市相关政策的实施细则》(甬人社发〔2022〕23号)执行。
第八章 实物配置
第十八条 根据属地人才队伍结构和人才住房需求等实际情况,按需筹集人才安居专用房,人才安居专用房分为出租型和出售型。根据当地房源筹集情况和人才安居需求制定具体的实物配置政策或方案。
第十九条 在镇乡(街道)、产业园区、功能区等人才相对集聚的区域,集中建设人才安居专用房,可结合单位贡献度定向定量供应给区域内企事业单位,解决用人单位人才居住问题。
第二十条 人才安居专用房可按程序转为共有产权住房,根据宁波共有产权住房相关规定向重点人才定向定量供应。
第二十一条 充分发挥社会力量,整合各方资源,多渠道筹集出租型房源,实现房源分布区域、套型结构、规格档次的多样性,采用统一命名和统一标识,提升出租型人才安居房的舒适度和辨识度,进一步提高建设品质,完善功能配套,增加出租型人才安居房对人才的吸引力,多渠道满足人才的住房需求。
第二十二条 象山县人才租赁房申租及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申请购房补贴的房产须为住宅,宅基地自建房、商用产权房以及拆迁安置房、农居房等政策性住房不能申请购房补贴。人才从直系亲属处通过购买、赠予、继承等方式取得的房产,不再享受人才购房补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才,须获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海外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职称证书为外省(含中央在浙单位)评审通过的,原职称证书须换发为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紧缺职业(工种)的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应在当期我县公布的紧缺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目录内工种;取得省外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须经职能部门认定后,方可享受本办法相关政策。
笫二十五条 《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县委发〔2016〕28号)第十一条的企业人才生活补贴和《关于建立“人才绿卡”制度进一步做好人才关怀工作的实施意见》(象政办发〔2013〕158号)第四条的绿卡人才房租补贴,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申领该两项补贴但未满三年且符合条件继续申领的人才,按照原政策执行,直至补贴申领满三年止。
笫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25日起施行。其中,参照宁波市文件执行的补助(补贴),按照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人才生活补助与各行业中相关的人才“个人专项奖励”不得重复享受,本办法与市县其他人才安居相关政策存在重复、交叉的,均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政策调整时,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政策来源:象山县人民政府,原文http://www.xiangshan.gov.cn/art/2023/7/3/art_1229713336_591525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