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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2024年度计划生育奖励条件有哪些?

来源: 更新时间:2023-10-31 14: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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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格条件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本市户籍凡年满60周岁,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

  1.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

  2.未生育而依法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

  3.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前死亡,之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孩子的夫妻。

  农村居民中已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的不享受本奖励扶助金。

  (二)补登记的持证退休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对象:

  1.2009年1月1日起,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启东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职工中,未享受过计生相关奖励的对象。符合上述条件,已死亡的退休人员,予以补发,由其配偶或子女领取。

  2.终身无子女的企业退休职工参照执行。

  在启的部、省属企业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来源和发放,由企业自行组织落实。

  1996年1月1日到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符合启政发〔2009〕106号文件发放条件但未享受到一次性奖励金的持证职工,可参照进行登记、审核、发放。

  (三)持证城镇老年居民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对象:

  申请人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本市城镇户籍;

  2.年满60周岁且无退休社会养老保障收入来源;

  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符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或终身无子女;

  4.未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企业持证退休职工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

  (四)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

  本市户籍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女方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现无存活子女或者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自2016年1月1日起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通政办发[2015]194号)享受相关待遇。

THE END

TAG:子女  独生子女  计划生育  条件  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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