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就医人员划分
一、异地安置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近期拟在或已在异地同一地区连续居住生活半年以上的人员;
三、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本市用人单位拟派驻异地连续工作半年以上的人员。在校学生寒暑假或因病休学期间,回到户籍所在地,以及在异地分校学习、实习期间,比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且不受半年以上的时间限制。
四、急诊人员:指因紧急救治和抢救需要,而在统筹区以外医疗机构接受紧急诊疗的人员;
五、长期异地居住(工作)转院人员:指在长期居住(安置、工作)地,因患重大疾病等原因,备案地医疗机构确认需要转往其他统筹区医疗机构就医的长期异地居住(工作)人员。
异地就医报销待遇
经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备案成功,在备案地已接入异地就医结算平台的医疗机构(或备案就诊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出院时在医疗机构直接进行现场社保结算,不需回本市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一)(二)(三)(四)类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在备案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可按本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待遇标准支付。
(五)类异地就医备案人员按转院支付相关待遇,在其他非备案地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均按到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的相关规定核算待遇;在异地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不享受本市社区门诊统筹待遇。
同时申报特定门诊的(一)(二)(三)类人员,选定特定门诊医疗机构时应在其备案地的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在选定的已接入异地就医结算平台的医疗机构发生的门特费用可现场结算,不需回本市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参加医保个账的(一)(二)(三)类人员,每月应划入其医保个账的资金通过银行每月划入本人社会保障卡的金融账户,由本人自行管理使用。
(一)(二)(三)类异地就医人员返回本市长期工作或居住的,参保人或用人单位应及时到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注销手续。
(一)(二)(三)类异地就医备案手续于备案成功当日生效,有效期到期后需延期的请及时办理申请手续。(四)(五)类异地就医备案手续于就诊开始日期生效,只限当次就医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