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补助。女职工顺产生育的,补助3000元,难产生育或多胞胎生育的,补助4000元。
(二)女职工流产、引产费用补助。女职工怀孕后不满四个月自然流产或人工流产(引产),补助800元/次。孕期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引产的,补助1500元/次。孕期满七个月以上的,按顺产待遇补助3000元/次。
(三)女职工放环、取环补贴。女职工产后一年内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绝经后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补助200元(放或取均限支付一次)。因采取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长效避孕措施失败,进行再次放置宫内节育器的,按女职工产后一年内放置宫内节育器标准,补助200元(限付一次)。
(四)男职工配偶生育医疗补贴。男职工未就业(无业或失业)配偶生育,最高补助不超过2000 元/ 次。
已享受女性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待遇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的,不重复享受男职工未就业(无业或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
(五)职工绝育费用补贴。职工实施绝育术的,补助1000元/次。
(六)职工复通费用补助。职工实施复通术的(复通术须凭市、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补助1500元/次。
(七)女职工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新成立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职工分娩前所在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
1.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关于产假的规定执行。
2.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一次性拨付到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按女职工本人原工资标准发放。生育津贴标准低于职工本人实际工资标准的,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补齐,确保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降低;生育津贴标准高于职工本人实际工资标准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调剂使用。
3.属财政全额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女职工(包括在编人员及利用财政资金聘用的人员)不支付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后的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
居民生育待遇
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统筹地区门诊发生生育医疗费,按门诊医疗统筹规定支付;住院发生生育、产科并发症的医疗费按住院有关规定及比例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