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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生育保险里的生育医疗费用有哪些?

来源: 更新时间:2023-11-03 19:2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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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育医疗费用

  1.生育医疗费用包括:

  (1) 生育费用: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含从怀孕至分娩住院期间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医疗费用,以及生育出院后3个月内因生育引起的疾病的医疗费用。

  (2)计生费用: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实施避孕节育手术,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3个月内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疾病所雾的医疗费用。

  2.生育医疗费用不包括:人工授精、试管婴儿等辅助生育的医疗费用;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费用;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生育医疗的医疗费用;因生育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因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事故造成妊娠终止的应由第三方责任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其他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不予支付项目的医疗费用。

  3.生育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执行《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等有关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支付范围。

  4.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员及参保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支付:

  (1)下列门诊医疗费用在最高限额标准下据实结算,超出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自行负担。

  1、妊娠诊断40元

  2、产前检查: 妊娠至第12周末前的产前检查费160元,妊娠至第27周末前的产前检查费360元,好娠至分娩的产前检查费560元。

  3、怀孕10周 (不含) 以内流产300元。

  4、常规宫内节育器放置或取出60元 (处于绝经期宫内节育器取出伴有嵌顿、断裂、变形、异位的120元)。

  5、皮下埋植避孕术 60元。

  6、输精 (卵) 管疏通术3000元。

  (2) 下列住院医疗费用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等有关规定。

  1、怀孕10周 (含10周) 以上的流产或引产

  2、经阴道正常分娩、经阴道助产分娩、剖宫产 (剖宫产合并子宫肌瘤、阑尾炎等)、宫外孕手术、输卵管绝育术、输精管绝育术、输精 (卵) 管复通术 (吻合)等。

  3、生育出院后3个月内因生育引起的疾病。

  4、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3个月内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疾病,

  上述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可使用职工个人账户支付。

THE END

TAG:医疗费用  计划生育  内因  产前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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