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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一) 月人均可支配收入 10000 元以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 85%收取。
(二) 月人均可支配收入 10000 元以上,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 90%收取。
(三) 参照租金标准由运营单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公布的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评定的租金标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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