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印发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冀政发〔2023〕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一、《通知》修订背景是什么?
《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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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以下简称“征地区片价”)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即满三年。为严格依法行政,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经省政府研究,对全省征地区片价进行修订,印发《通知》。
二、《通知》有哪些主要内容?
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通知》对全省征地区片价的适用范围、涵盖内容、分配方式,其他相关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的确定原则和新的征地区片价执行时间、具体标准等作出了规定;并明确雄安新区可参照执行,另有规定可从其规定。
三、《通知》具体从哪些方面对我省实行征地区片价相关工作进行了起草完善?
一是关于适用范围。我省自2009年实行征地区片价以来,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征收补偿执行统一标准,其中山区未利用地和坝上未利用地按照征地区片价的60%执行。本轮继续沿用该政策。
二是关于涵盖内容。征地区片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其他补偿费用。
三是关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继续沿用以往分配比例,20%为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80%为安置补助费,需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归被安置人员。被征土地没有土地使用权人、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或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全部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使用。
四是关于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制定,省政府委托各市政府批准执行。
五是关于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继续沿用以往做法,在征收农用地报批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不低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10%的标准,确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六是关于新的征地区片价执行要求。新的征地区片价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政策宣传解读。严格落实土地征收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抓好新征地区片价的实施,依法依规做好土地征收工作,建立协调工作机制,防范化解风险隐患,确保政策有序衔接、平稳过渡,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