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文件原文指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保。
灵活就业人员以省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作为缴费基数,按照百分之六的比例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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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按月连续足额缴费三个月后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男满二十五年、女满二十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含在部队参加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按照规定享受医保待遇;未达到上述缴费年限的,以办理补缴时上年度省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百分之六比例一次性补缴至规定年限,补缴的职工医保费全部纳入统筹基金。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