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公安局、市局直属分局,局直有关单位:
为全力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全面放开户口迁移政策,持续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有效融入城市,统筹推进城乡一体融合发展,助力我市开展“三大行动”,奋进靓丽明珠工作,根据《汕尾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汕尾委办字〔2020〕74号)要求,经我局研究,通知如下:
一、 全面放开我市城镇户口迁移政策
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为条件,实施“敞开式”准入政策,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我市户籍管理工作中,迁入地址的城乡分类属性以国家统计局网站最新公布的“全国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分类代码”为标准。
(一)全面放开城镇户口迁移政策,市区中心区与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一致,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按相关规定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
在我市申请办理租赁入户人员,须在我市连续居住,并持有居住证签注满1年以上。
(二)在市区中心区、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就业的人员,可按相关规定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合法稳定就业包括: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具有市场主体资格的营业执照等。
在我市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按照2012年《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的通知》确定)并持有具有市场主体资格的营业执照,办理入户手续须具有三个月以上纳税证明。
(三)在市区中心区、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间相互投靠全面放开。直系亲属相互投靠是指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入户,原则上不得以投靠非直系亲属为由办理户口迁移。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全面放开,可凭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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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我市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入或公开招聘录用的公务员、政府雇员、事业单位职员,或经批准下放人事管理权的事业单位自主招聘的职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按相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五)驻汕部队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符合部队有关随军条件规定的,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子女可按相关规定办理随军入户。
(六)军人转业、复员、退伍,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按相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七)实施全面开放的人才入户政策。高层次领军人才在我市创新创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在我市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我市企事业单位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创新示范中心、博士后公共实验室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按相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全日制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才,在我市创业就业,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就业的,均可按相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八)录取为我市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的新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入户。
(九)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择业期内在我市落实工作单位的,按相关规定办理入户。
(十)本地生源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择业期回原籍落户的,按相关规定办理入户。
(十一)来我市定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经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凭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和《办理户口通知》,按相关规定办理入户。
(十二)华侨回国定居,经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同意,可凭《华侨回国定居证》,按相关规定办理入户。
(十三)要求返回我市定居的原广东省户籍的港澳居民、中国籍港澳高层次人才,可凭出入境部门签发的《批准定居通知书》,按相关规定办理入户。
二、进一步解决户口迁入登记问题
(一)解决户口迁入登记问题。对符合条件的落户人员,要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具体登记方法为:
1.本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应当在房屋登记地登记户口,房屋所有权人是夫妻、父母、子女的,也可以在该房屋地址登记户口。
2.没有自有房屋的,可以在申请人单位集体户登记户口,也可以在租住地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
3.符合落户政策,没有自有房屋的成年人,可以在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和户主同意后,挂靠在其家庭户中。
4.未成年人的户口应该随父或随母落户,并明确标注父母或监护人信息。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放宽集体户设立标准。
1.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经公安机关核准,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1)具有集中住宿的房屋,而且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2)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3)居住集体宿舍人员数量较多(一般不少于10人),确有设立单位集体户必要。
依法设立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可以申请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企业(含民营企业)员工50人以上或每年纳税人民币20万元以上,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佛教道教寺庙、宫观,可以申请单位集体户,用于出家、独身并在寺庙、宫观修行的佛教道教教职人员户口迁入登记。一个单位一般只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除未成年人随父母落户情形外,单位集体户仅限本单位职工落户。
2.公安派出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城镇的居委会(社区)设立社区集体户,一个居委(社区)一般只设立一个社区集体户,社区集体户不再硬性要求设立在居委会(社区)具有合法产权的实体地址。
符合当地落户政策,在辖区内租赁房屋,或在尚未确定门牌号的固定住所(含小产权房)居住的各类人员,可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社区集体户口。
三、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积极拓展居住证的社会应用功能,促进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有效融入城市
贯彻落实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积极拓展居住证的社会应用功能,推动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未落户常住人口,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断扩大居住证持有人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尽可能地增加公共服务内容,切实保障居住证持证人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便利,缩小居住证持证人与户籍人口之间的公共服务差距。协同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质量,促进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有效融入城市。
各地公安机关治安户政、出入境、交通管理等部门要积极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居住证申领、换领、补领手续、办理出入境证件、机动车登记和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等便利。
四、加快完善人口基础数据库建设
充分开发利用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积极配合上级机关建设完善覆盖全省实际居住人口、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口径标准统一的、资源共享的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充分整合相关部门人口数据和信息资源,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人口基础信息的互联互通、动态更新和综合应用集成,充分发挥人口基础信息对决策的支撑作用。
五、加强人口信息管理应用
积极配合上级机关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完善人口动态采集更新机制,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提升人口基础信息采集率、准确率、鲜活率。加强与有关省市区的人口基础信息交流,实时准确掌握流动人口信息,实时掌握人口变化情况,加强人口数据统计分析,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六、严格办理城镇人员迁入农村落户
为避免在建立统一城乡户籍管理“一元化”过渡阶段出现的各种问题,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完成前,应严格按照公安部和省厅的规定办理城镇人员迁入农村落户,除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士兵退伍回原籍、大中专毕业生择业期回原籍创业等原有的迁移规定外,在公安部和省厅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暂不办理其它新增迁移落户。如公安部和省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我市农村区域因结婚户口迁出,离婚后需迁回原籍的,可以在原迁出地乡镇的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
七、进一步强化工作保障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领导。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是党和政府领导下的一项系统工程,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积极协同政府各职能部门,全面放开城镇户口迁移政策,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积极创新人口管理,完善农村产权制度,积极推动城乡教育事业均衡协调发展,建立完善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统一城乡居民卫生计生服务制度,加快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扎实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二)持续开展政策梳理,努力从高起点、高层次上探索建立新型户籍政策。各地要结合当前我市户政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开展户籍管理措施的分析排查,全面摸排本市现行户口迁移政策与中央要求不符合、执行有偏差的地方,主动发现本地区户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及时调整工作措施,解决人民群众关切的突出问题,力争在更高起点、更高层次上探索建立新型户籍制度。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全面准确解读中央和省市的有关政策,及时总结、大力宣传我市全力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全面放开户口迁移政策,持续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激发发展内生动力,增强发展活力,统筹推进城乡一体融合发展,全力以赴开展“三大行动”,建设沿海经济带靓丽明珠的各项创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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