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社保缴纳补差
社保经办机构将对2021年1月至11月期间用人单位已申报工资与规定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有差额的,进行统一核定,用人单位应及时缴纳补差社保费。
补差对象
2021年1月至11月期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含已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职工)已申报工资与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有差额的,经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核定后应及时缴纳;2021年1月至11月期间已离职职工申报工资与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有差额的,应当由原用人单位重新申报并由用人单位及职工足额缴纳;其中已变更用人单位的职工,其差额分别由变更前后的用人单位以及职工足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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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差险种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和工伤保险不补差)
补差标准
1-11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低于3416元的应当补至3416元。
1-11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工资高于17317元的应当补至申报工资,最高不超过18630元。
缴纳补差社保费
统一补差核定情况可通过市人社局门户网站的用人单位网上经办系统“信息查询”—“缴费信息查询”—“欠费实缴信息查询”或“缴费单明细查询”模块,进行查询。
社保经办机构将在11月21日前将补差单据统一推送至税务部门,请参保单位本月底前按税务部门要求及时缴纳补差社保费。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补差
1. 2021年1月1日起,按四川省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度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简称“全口径省平工资”)74520元的55%、60%、80%、100%、150%、200%、250%、300%核定。
2. 灵活就业人员在2021年底前可自愿选择补足当年已缴费标准的差额或提高缴费档次,逾期不再办理。
3. 根据川人社办发〔2021〕8号文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在2021年12月31日前按此标准补缴2020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