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南通市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通金管〔2023〕54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省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苏建金管〔2005〕298号)有关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调整的规定,现就我市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2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二、调整内容
1.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22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具体口径按国家统计局现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2.各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月工资基数最低不低于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32500元。
3.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5%-12%,缴存单位可在5%-12%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4.对于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其由单位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仍按原规定参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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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整时间
本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对2023年7月至调整办理当月期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
四、调整方式
调整后的缴存月工资基数不低于最低社保缴费基数的,可直接到承办银行网点或登录单位网厅办理基数调整手续。调整后的缴存月工资基数低于最低社保缴费基数的,须向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提交职工工资明细等证明材料,经审核后到承办银行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调整手续。
(一)承办银行网点办理
1.在南通住房公积金官网www.ntgjj.com网上业务栏下载《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或到承办银行网点拷贝调整相关数据信息。
2.按职工个人2022年度月平均收入(工资总额)调整每个职工的缴存基数,填录在《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并将调整情况告知每个职工。
3.将填录好的《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电子文档、加盖公章的纸质文档等材料报承办银行网点。承办银行网点核实后,将调整信息输(导)入住房公积金系统并导出调整清单经单位核对确认。
4.按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汇缴住房公积金。
(二)单位网厅办理
已签约“单位网厅业务”的单位可登录南通住房公积金官网www.ntgjj.com“网上业务大厅”,自行进行缴存基数调整和基础信息核对(可按照“网上业务指南”的“网上业务大厅操作手册”进行操作)。调整后,单位应将相关情况告知每个职工,并按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汇缴住房公积金。
(三)分支机构审核
需要分支机构审核的,各缴存单位可将相关调整材料送至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进行审核。
五、注意事项
1.各单位在调整缴存基数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公积金中心及各分支机构联系,也可拨打0513-12329或者登录南通住房公积金官网 www.ntgjj.com留言咨询。
2.单位办理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时,应为所有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关联银行卡业务,并及时进行单位及职工个人缴存登记信息核对和变更登记工作。
3.本次调整通知中未涉及的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