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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
一、企业离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补助费标准为3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标准执行。
二、按照属地化原则,省本级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的发放,按企业所在地标准执行。
三、调整标准所需资金按原资金列支渠道解决,丧葬的其他事宜,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2005年5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已死亡的企业离休人员,其丧葬补助费按本通知规定标准重新核定,差额部分予以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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