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通知内容如下: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37号)文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招用2023届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企业。1名上述人员的就业参保信息和身份只能由一户企业用于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不能重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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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补助标准
按每招用1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三、经办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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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方便、快捷、规范、安全”的原则,采取“免申即享”与“自主申请”相结合的经办模式,由企业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发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大数据比对,确认参保人员身份符合政策享受条件,向企业发送信息并经其确认后,将一次性扩岗补助资金发放至用人企业对公账户,对没有对公账户的企业,可将资金发放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账户。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服务窗口,便于企业自行申请一次性扩岗补助。对企业所招用的相关人员参保情况,经办机构通过信息系统核实,并在收到企业申请后30日内办结。
四、执行期限
政策执行至2023年12月底。
五、工作要求
(一)一次性扩岗补助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二)防范基金风险。强化事后核查,统筹推进一次性扩岗补助畅通领、安全办。对部、省比对下发的身份不实、跨省(区、市)重复享受等疑点数据,各市要立即组织核实,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追回所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按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政策宣传,积极推送政策信息,提高政策知晓度。
(四)加强数据报送。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于每月15日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一次性扩岗补助发放数据。
在推进工作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