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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受理单位
1、汕尾市户籍公民
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申请办理
2、原本市户籍人员
向户籍最后迁出地公安机关(派出所)申办户籍在广东期间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3、暂住人员
向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申请办理在广东居住期间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4、在校国内学生
向就读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申请办理在广东就读期间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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