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资助对象:
1、寄宿制学生:在南宁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在确保自治区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民族班学生、库区移民学生全部纳入补助范围的基础上,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优先补助寄宿制的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含退出户、脱贫监测户)学生、特殊教育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子女、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低收入家庭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烈士子女,城乡特困救助供养人员、支出型困难城镇低收入对象、工会困难职工家庭子女、边缘易致贫户家庭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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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寄宿制学生:义务教育阶段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含退出户、脱贫监测户)学生,以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烈士子女。
资助标准:
1、寄宿制:小学生每人每年1000元。
2、非寄宿制:小学生每人每年500元。
补助用途:用于我市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费补助。按学年申请,按学期发放。
如何申请:
向所就读的学校申请
(二)南宁市九年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资助对象:
在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就读的未纳入国家资助项目“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范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优先资助非寄宿制的城镇低保家庭学生、城镇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工会困难职工家庭子女、边缘易致贫户家庭子女、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支出型困难城镇低收入对象子女。
资助标准:
1、寄宿制的小学生500元/生·学期
2、非寄宿制的小学生250元/生·学期
补助用途: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如何申请:
向所就读的学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