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估申请受理。属地县级民政部门收到收养登记申请有关材料后,经初步审查,收养申请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要求的,应当向收养申请人发放《收养评估通知书》,告知其将开展收养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的,民政部门应当同时书面告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
(二)评估准备。收养申请人自收到《收养评估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评估小组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确认同意进行收养评估,并做好提供相关查验材料的准备工作。
(三)实施评估。评估人员根据评估需要,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1.面谈。主要通过听取个人陈述、深度访谈等形式进行,访谈对象应包括收养申请人、直系亲属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特殊情况,可以访谈其他重要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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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查阅资料。查阅收养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收养申请人的授权,到相关部门核查收养申请人的财产状况、犯罪记录和个人征信记录等情况。
3.实地走访。实地查看收养申请人居住环境。征求收养申请人亲属、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意见。
(四)出具评估报告。收养评估小组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根据评估情况制作书面收养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含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部分包括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评估内容、评估结论等;附件部分包括证明材料的复印件、记载评估过程的文字、语音、照片、访谈笔录、影像资料等。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的,收养评估报告应当由参与评估人员签名,经机构负责人审核签署评估结论并加盖公章。民政部门自行组织评估的,收养评估报告应当由收养评估小组成员共同签名。
收养评估报告应当在收养申请人确认同意收养评估之日起60日内作出。收养评估期间不计入收养登记办理期限。收养评估报告一式两份,一份送达民政部门,另一份评估机构留存。同时,民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收养申请人评估结果。
收养申请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书面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民政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评估报告有明显瑕疵或有新的证据、证明材料,应当予以复核。
收养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