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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哪些情形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来源: 更新时间:2023-11-17 11:42:29
The Beginning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本市无房租房自住的;

  (四)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五)被纳入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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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离休、退休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半年后仍无新单位接收的;

  (十)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一)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

  1.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四)(五)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2.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七)(八)(九)(十)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并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THE END

TAG:住房公积金  账户  情形  余额  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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