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职工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
(一) 起付标准: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年度内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400 元、600 元、1000 元,同一年度内多次住院的,按所住医院起付标准依次递减 200 元,最低 200 元。血液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精神病患者自然年度内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只承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其中精神病患者为 300 元;传染病患者住院按规定起付标准 50%执行。
参保人员在市内住院治疗期间因病情需要,由下级医院转至上级医院治疗的,起付标准采用补足差额的方式进行结算;上级医院转至下级医院治疗的,不再承担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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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支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2 万元以下 (含2 万元)的部分,在职人员为90%,退休人员为95%;2万元-6 万元含6万元) 的部分,在职人员为 95%、退休人员为97.5%;6万元以上部分,在职及退休人员均为 90%。
符合政策规定的急诊抢救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 31万元。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