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主席令第81号)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1. 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2. 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3. 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4. 机动车报废的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十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机动车登记的使用性质改变的;(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相关证明、凭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查验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属于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变更登记事项的,还应当采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属于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为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实现与有关部门联网核查道路运输许可信息、车辆使用性质信息的,还应当核对相关电子信息。属于需要重新核发机动车号牌的,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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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因改变车身颜色申请变更登记,车辆不在登记地的,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应当按规定查验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将机动车查验电子资料转递至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登记地车辆管理所按规定复核并核发行驶证。
办理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2、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
3、 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 还应交验机动车,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4、 属于改变车身颜色、改变机动车使用性质的:还应交验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使用性质登记为危险货物运输、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的,应当具备相关道路运输许可);
5、 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还应当提交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原件,交验机动车(其中不属于免检车型的,还应当提交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6、 办理变更登记时,需更换机动车号牌号码的,还需提交原机动车号牌;
7、如代理人代办的,还需出示委托书(纸质委托和12123APP电子委托均可)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8、 办理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还应向转出地车辆管理所交验机动车及机动车号牌;(属于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或者摩托车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应当向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并应向转入地车辆管理所交验机动车及机动车号牌)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变更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