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好年华 聚福州”长乐区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长乐区人才购房补贴政策如下:
本办法所称人才购房补贴是指,按照人才层次提供的不同标准的人才购房补贴。
1、补贴标准:
其中1型保障对象150万元、2型保障对象80万元、3型保障对象50万元、4型保障对象20万元、5型保障对象10万元、6型保障对象5万元。
2、补贴发放时间:
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实际购房总价,并按年发放:第1年发放40%,第2年发放30%,第3年发放30%。
3、其他要求:
2、3、4、5、6型保障对象还须按约承诺享受政策后继续在航工作10年及以上,承诺服务期以购房网签之日起按月计算。
人才保障家庭须自取得保障资格之日起2年内在长乐行政区域内购房,购房时间以网签时间为准。
人才保障家庭可在办理网签合同备案、购房全款缴清后(现金全款支付或银行按揭贷款放款后)向区住建局申请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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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须与区住建局签订购房补贴发放协议,明确10年服务年限和上市交易限制等内容。
享受人才购房补贴的所购住房,10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转让、赠与、互换、抵押(按揭除外),服务年限期满后,由区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由区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办理解除限制的相关登记。除上述情况外,原则上不受理人才所购房的交易、转让、赠与、互换、抵押申请(法院判决的除外)。
人才承诺服务期后未履行承诺服务年限的,由区住建局会同用人单位负责,要求人才按服务年限的比例退回购房补助,应退回的金额=已发放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总额×(在航实际服务月数÷承诺服务月数)。退回购房补贴后,由区住建局出具审核意见后,可向区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申请上市交易;服务满10年的,由区住建局出具审核意见后,可向区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申请上市交易,房产增值收益全部归人才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