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1. 居民家庭每户第一阶梯年用水量150m³(含)以下,终端水价为3.8元/m³;
2. 居民家庭每户第二阶梯年用水量150m³—240m³(含),终端水价为6.35元/m³;
3. 居民家庭每户第三阶梯年用水量240m³以上,终端水价为8.9元/m³;
4. 合表用户居民用水价格在居民第一阶梯终端水价基础上加收0.10元/m³,供水费用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
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居民家庭户均人数以4人为基数,每增加1人,各级水量年相应增加36m³。每户人口数由供水企业根据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认定,阶梯水价计量结算周期以年为单位。
二. 相关政策
(一)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政策。学校(含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教学和学生(含幼儿、婴幼儿)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在社区提供康复、护理服务机构用水等,用水价格在执行居民用水第一阶梯终端水价基础上加收0.10元/m³。
(二)低保用户水价。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用户用水价格每立方米优惠0.5元。
(三)二次供水费用。供水企业直抄到户的,二次供水运行成本计入供水成本,供水企业负责二次供水设施运营维护。供水企业尚未直抄到户的居民用户,供水设施符合移交条件而未移交的,物业服务企业(转供水单位)负责二次供水设施运营维护,二次供水运行维护费用通过物业费或公共收益解决;暂不具备移交条件的老旧小区或因供水企业自身原因无法接收二次供水设施的小区,二次供水运行维护费用由供水企业与物业企业(转供水单位)签订协议,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费用。供水企业未直供到户的非居民和特种行业用户,二次供水运行费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用户的终端水价基础上加收任何费用。
(四)居民阶梯水价、非居民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所增加的收入用途。可作为供水企业收入,应当主要用于管网和户表改造、水质提升、弥补供水成本上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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