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对象范围
在我城区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须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条件:
(一)具有南宁市兴宁区户籍。
(二)持有南宁市兴宁区有效期内居住证。
(三)南宁市兴宁区范围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20年应届毕业生、在读专升本学生、在读研究生。
(四)持我城区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在我城区申请认定;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且在有效期内,在南宁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在我城区申请认定。
(五)驻地在兴宁区辖区范围的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二、认定权限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桂政函〔2017〕111号)精神,南宁市兴宁区教育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初级中学、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三、认定条件
(一)应当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获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2011年及以前入学的申请人因在学期间参军入伍(学校保留学籍)等原因并于2019年或2020年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本(专)科毕业生可申请直接认定与其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学科任教资格。
(二)应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应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知识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1.初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根据广西实际,2020年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学历条件继续放宽到广西全日制中等师范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的学前教育(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生,此类人员必须是在自治区教育厅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具有备案,未备案的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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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认定非语文学科教师资格者,申请时其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乡镇、村的,其普通话水平可以为三级甲等。
(六)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具有符合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
南宁市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指定医院。
1.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七星路89号、民主路20号);
2.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院(双拥路6号);
3.广西民族医院(明秀路232号);
4.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医院(园湖路2号);
5.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即瑞康医院(南京路39号);
6.广西健康体检中心,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体检中心(南宁市桃源路35号)。
申报人员可在上述指定的医院体检。体检收费标准由医院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四、认定时间及流程
(一)网上申报
申请人网报申请时间:2020年11月5日-12月4日。结合现场确认时间,请于2020年11月5日0:00至12月4日23:00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进行网上注册和填报申请人信息,选择“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申报,逾期申报,系统自动关闭,不予申请补报。
注:1.申请人每次只能申请一本教师资格证书,成功申领后一年内在全国范围内不能再申领第二本教师资格证书。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内对于相同学段相同学科只能申请一本教师资格证书。2.网上申报所填手机号码为本人所有、核对真实、确保通信顺畅。3.为避免个人网报信息有误需更改,建议提前三个工作日申报(即12月1日前填报),合理安排个人申报时间。
(二)现场确认
申请人网上申报完成后,在规定时间内前往现场确认点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1.现场确认办理方式
现场确认点:兴宁区政务服务中心服务大厅(地址:南宁市兴宁区厢竹大道63号4号门)10号窗。
现场确认时间:2020年11月30日--12月7日。
上班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联系人及咨询电话:马老师,0771-3290742。
注:为避免现场确认人流高峰,建议提前三个工作日到达现场确认(即12月4日前),合理安排个人现场确认时间。
2.现场确认材料
现场确认时须提交的材料如下:
(1)户籍在我城区的已毕业人员需提供户口簿(本人页)原件。
(2)持有我城区有效期内居住证的已毕业人员需提供居住证原件。
(3)应届毕业生需提供《应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在读专升本学生和在读研究生需提供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2011年及以前入学申请直接认定的全日制师范类专业应届毕业生,还须提供盖有学校公章的就读学校当年的招生计划、录取名册、课程设置及成绩单、教育教学实习鉴定等证明材料各1份。
(4)港澳台居民需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5)驻广西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应提供所属部队或单位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
(6)学历证书(毕业证)原件。学历信息经“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电子信息比对无误的,可不提交学历证书原件。
申请人取得港澳台学历的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认证书》原件,取得国外学历的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书》的原件。
(7)人事关系证明。驻广西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应提供所属部队或单位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格式依该部队或单位的规定而定,证明应明示申请人属于该部队。
(8)体检报告。申请人必须持本通知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前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医院体检,体检表上的结论应明确填写“合格”或“不合格”(体检结论有效期为1年),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提供体检医院自制的体检表不能作为有效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报告。
(9)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普通话水平测试信息经“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电子信息比对无误的,可不提交原件。
(10)申请人近半年内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片1张(2.5X3.5cm,正规照相馆冲晒照片,非打印照片),相片背面写明姓名和电话号码,用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书。照片应与网上申报时上传相片、体检表照片同底版,不得提供艺术照、大头贴、浓妆照、及经过PS处理的照片,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上照片体检前由申请人自行粘贴。
(11)委托提交现场确认材料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12)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须提交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我城区教育局汇总我城区港澳台居民申请人名单后,由市教育局转报自治区教育厅教师工作处统一出函协调办理。
特别说明:申请人在网上申报时,认定系统对学历、考试合格证明、普通话信息验证通过的,现场确认时则无需再出示原件,比对不成功的,需出示证件原件现场核验。对于国家认定信息系统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中等职业学校学历除外),比对验证不成功的申请人员除学历证书原件外,还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可提前通过“学信网”申请),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不予受理。
(三)结果查询和领取证书
1.结果查询。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将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关于认定结果和领证事宜,申请人可在兴宁区教育局网查询(http://www.nnxn.gov.cn/rmzfzcbm/jiaoyuju1/tzgg_27579/),或关注“南宁市兴宁区教育局”微信公众号查询。
2.领取证书。通过认定的申请人可同时上网查询有关领证事宜。领取教师资格证时须凭本人身份证到指定地点领取《教师资格证》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各一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须由申请人递交给本人人事档案所在的管理部门,归入本人人事档案,遗失责任自负)。
附件: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pdf下载
附件2委托书.docx下载
附件3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与申请流程相关政策问答.docx下载
附件4用户手册V1.0(申请人).docx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