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医分类
1、异地居住就医:
指长期在异地工作、生活的参保人员,经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居住就医登记手续,在异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情形。包括异地安置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和异地生活的学生儿童(随父母在异地生活或回原籍的学生儿童)。
2、临时外出就医:
指参保人员短期出差、学习培训或度假期间,因急症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情形。
3、转外就医:
指参保人员因诊疗需要,经本市转诊转院责任医院办理转外就医手续,转往异地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情形。
(二)就医手续
1、住院直接结算: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含随父母在异地生活或回原籍的学生儿童)、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异地转诊人员,可通过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市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备案到就医地市或省份。首次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参保人员,应提供社会保障卡及相关材料信息,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
备案后可登录国家医保服务平台网站(互联网访问地址:fuwu.nhsa.gov.cn),在异地就医查询界面查询:全国医保经办机构咨询电话、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统筹地区、提供跨省异地就医服务的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跨省异地就医门诊费用直接结算试点地区、异地就医备案记录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费用等信息。异地转诊人员应按照本市规定,由本市转诊转院责任医院在跨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确定转诊的定点医疗机构。
2、垫付报销:异地居住就医人员就医前,在居住地选择一至四家定点服务机构(至少一家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居住就医登记手续。因病情需在居住地省内转诊转院的,由其选定的最高级别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转院意见,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异地居住就医有关政策报销。
异地居住就医人员患有门诊特定疾病的,按规定到具有鉴定资格的本市医疗机构鉴诊并办理门特登记手续;也可经其选定的异地最高级别医疗机构鉴诊,凭诊断证明和相关检查结果,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转外就医参保人员以及异地居住就医人员在居住地转诊转院后,需到转入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复查治疗的,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之日起一年内无需再次办理。
Empire CMS,phome.net |
(三)报销待遇
1、报销范围:异地就医住院直接联网结算医疗费用,执行就医地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异地就医垫付报销医疗费用,执行本市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
2、报销比例:异地居住就医和临时外出急症就医,报销比例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办理转外就医的,通过审核确认后,在转入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自负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在与转入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联合体或分级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自负比例按照转入医疗机构执行。未办理转外就医手续或未通过审批,自行到异地二级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自负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自行到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医保基金不予报销。
(四)就医结算
异地就医人员可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等多种保障待遇,实行“一站式”服务和“一单制”结算。
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的,只需缴纳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其余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通过国家平台获取就医地经办机构传输的费用信息进行结算。
异地就医垫付报销的,需持相关材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学生儿童随父母异地生活(或回原籍)期间的垫付医疗费用,申报时需提供学校或村(居)委会出具的相关材料。
(五)其他情况
1、非本市户籍已参保的入学入托的学生儿童在原籍(省级范围)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寒暑假期间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参照异地居住人员管理办法执行),按照规定的报销范围和标准支付,其医疗费用应当在返校(园)后一个月内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或参保人向区医保分中心或居民医保中心申报报销。
2、一个待遇享受期内,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
3、参保人员根据生活或工作需要,采取垫付登记和联网登记在本市区域以外就医的,按照《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及本市跨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