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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电动自行车违规最新处罚标准(张家口电动车规定)

来源: 更新时间:2023-11-25 19:03:32
The Beginning

  按照《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上道路行使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安装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临时标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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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牵引动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载动物;

  (三)手离车把、手中持物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四)向道路上抛洒物品;

  (五)未按规定搭载人员的;

  根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视情节可以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THE END

TAG:河北省  车把  交通管理  公安机关  驾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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