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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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根据举报事项涉及的应当追回的医保基金损失金额,分为单位和个人两种情况,按照不同的比例给予奖励,具体如下:
• 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经办机构和参保单位造成基金损失的举报,案值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按照案值2%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元的,给予500元奖励;案值50万元以上的,按照案值的4%给予奖励。
• 对参保个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举报,案值1万元以下(含1万元),按照案值10%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元,给予500元奖励。案值1万元以上的,按照案值的10%给予奖励,在此基础上再增加奖励标准500元。
•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最低不少于500元。如果同一案件有多人举报,按照举报时间的先后顺序,先到先得,只给予第一位举报人奖励。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