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6月28日起,残疾人证新办、换领、挂失、迁移、注销、变更六个事项实现“跨省通办”,申请人可在经常居住地向当地县级残联提出办理申请。
一、申请材料目录
(一)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二)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监护人身份证及相关证明(申请智力、精神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时须提供)。
(四)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
(五)经常居住地残联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方式
(一)现场申请办理。
申请人或监护人直接到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或当地政务服务中心残疾人事务服务窗口,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残疾人证办理申请。
(二)网上申请办理。
申请人或监护人登录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或国家级、省级政务服务平台“跨省通办”专区,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选择经常居住地和户籍地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残疾人证办理。
三、办理事项及流程
(一)残疾人证新办
1、申请
申请人或监护人通过现场或网上提出办证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评定表。申请智力、精神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残疾人证注销未满一年的,原则上不得重新申请。
2、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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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工作人员审核申请信息及相关材料。核实无误,为申请人指定残疾评定机构。
3、残疾评定
申请人到经常居住地指定的机构进行残疾评定。
申请人对经常居住地残疾评定机构所作出的评定结论有异议的,按照经常居住地残疾人证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评。
4、公示
残疾评定结论认定申请人符合残疾标准的,由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组织进行公示。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原则上不予公示。
5、审批、制证
户籍地县级残联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打印制作残疾人证。
6、发证
户籍地县级残联打印制作残疾人证后,可通过快递方式,将残疾人证邮寄到申请人指定地点。
五、办理时限
1.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在申请材料收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指定的残疾评定机构名称告知申请人。
2.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收到指定残疾评定机构出具的评定结论10个工作日内录入系统并完成公示。
3.户籍地县级残联收到经常居住地残联提交的申请人相关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打印制作残疾人证并寄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