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其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
参加失业保险的个人包括参保职工和参保失业人员。参保职工跨统筹区就业,其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
参保失业人员关系转移有两种情形:
一是对于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未申领、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参保失业人员跨统筹区重新就业并参保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至新参保地;
二是参保失业人员选择回户籍地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须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国家正在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省级统筹实现后,跨统筹地区是指跨省份,即参加失业保险的个人跨省份就业,其失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