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低保时,适当放宽或豁免家庭财产的对象和范围有哪些?
答:豁免的对象包括因重大疾病、重度残疾或因学、因灾等情形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豁免的范围:
①家庭存款、有价证券、债券总值人均不高于所在县(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的。
②申请前家庭及共同生活成员已经使用的高端价位空调、冰箱、洗衣机、手机、电视、电脑等必须的生活用品。
③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机动车辆价值未超过当地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7倍,且能提供有效票据的(二手车以交易市场正式票据为准);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非共同生活成员名下机动车辆价值未超过当地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倍,且能提供有效票据的(二手车以交易市场正式票据为准)。
④城市居民家庭拥有两套商品房(只能有一套贷款购房),且每套面积均未超过110平方米的;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外拥有一套商品房,且未超过110平方米的。拥有宝鸡辖区以外的商品房,面积必须在110平方米(含)以内,且购房时每平方米价格未超过户籍所在地同期商品房均价。
⑤家庭拥有超标准财产后遭遇重大灾害、重度残疾、重大疾病等,导致家庭主要成员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且因住房、家电等财产保障基本生活需求不能变现的。
申请低保时,刚性支出扣减是如何规定的?
答: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必要的刚性支出后,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在申请低保时,扣减的刚性支出包括以下内容:
①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扣除分三种情况。第一种: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据实扣除;第二种: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数额超过6个月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的按6个月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扣除,不足6个月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的据实扣除;第三种:由单位缴纳养老保险或享受政府补贴的,必须提供个人负担部分证明及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票据,由政府补贴的部分或单位缴纳的部分不列入扣除,只扣减个人负担部分。
②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按照每年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据实扣减(按缴纳的票据扣减)。
③因残个人负担费用:残疾人康复治疗及必要的辅助器械配备个人实际支出费用,3000元以上的按3000元予以扣减,3000元以下的,据实扣减(按提供的票据扣减)。
④因学个人负担费用:家庭成员中有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及中等职业学校的,学期内每年学费低于10000元的据实扣减,高于10000元(含)的按照10000元扣减(以学校出具的正式票据原件为准),每年生活费按照8000元扣减。
⑤因病个人负担费用:申请日向前延伸12个月内,家庭成员有因病住院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后,根据《结算单》(原件)对个人自负合规费用予以扣减;门诊慢性病治疗等自负费用据实扣减;患有重大疾病的,根据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住院相关资料,按照20000元予以前置扣减。
⑥必要的就业成本:按照务工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核算,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均按照40%核算。
哪些人可以单独提出低保申请?
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①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非重度多重残疾人、慢性病患者以及60周岁(含)以上全护理(参照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的办法综合评估)老年人。
②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或者患重大疾病的人员,可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将其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③一般家庭中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成年无业重病患者。此两类人员在评估认定其经济状况时,按照法定赡(抚、扶)养关系计算法定义务人应给付的供养费用(不再将法定义务人纳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计算平均收入),其中50周岁(含)以上60周岁(不含)以下法定赡(抚、扶)养人(兄弟姐妹除外)给付的供养费用按50%比例予以豁免,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含)以上70周岁(不含)以下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按60%比例予以豁免,7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按100%比例予以豁免,经核算,如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其家庭财产符合条件(参照低保边缘家庭执行),本人可依规纳入低保范围。
④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含)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含智力残疾、精神残疾、肢体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和言语残疾)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患有重大疾病且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