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创业带头人社保补贴政策
补贴条件
1.创业实体的法人代表必须是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创业带头人;
2. 创业带头人创办的经营实体与招用的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3.创业实体需取得合法经营手续5年以内(包括5年);
4.申请创业带头人社保补贴时创业实体必须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补贴期限
1.沈阳市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年度补贴制度。每年为符合条件的创业带头人所创办实体办理上一年度的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
2.创业带头人创办的实体,新吸纳(与之首次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登记失业人员,自缴纳之日起给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补贴;每年新吸纳登记失业人员10人以上(含10人)的,或每年新吸纳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5人以上(含5人)的企业,自社保缴纳之日给予最长不超过24个月的补贴。
补贴标准
创业带头人所创办实体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创业带头人的经营实体为员工在补贴年度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企业承担部分由区、县(市)财政给予全额补贴,市财政局对区、县(市)承担部分给予70%补助。
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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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创业带头人认定材料外,申请补贴单位还需提供:
1.《沈阳市创业带头人申报认定表》;
2.补贴年度经营实体的《劳动用工录用备案登记名册》(经营实体盖章);
3.填写的《沈阳市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4. 创业扶持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及缴费票据;
5.申请补贴年度职工工资发放表。
申办流程
1.符合申请补贴条件的创业带头人持申请补贴所需材料到创业实体所在区、县(市)创业服务部门申请;
2.区、县(市)创业服务部门对申请材料、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保信息及带头人企业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汇总形成资金申请等相关材料报送区、县(市)财政局申请补贴资金,区、县(市)财政局按照核定总金额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区、县(市)创业服务部门,由区、县(市)创业服务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创业带头人企业银行账户,全年补贴发放工作应于当年5月末前完成。
3.7月末前,区、县(市)创业服务部门应将当年区、县(市)实际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上报市创业指导部门,市创业指导部门根据实际补贴资金总额的70%向市财政局申请补助资金,市财政局根据市创业指导部门申请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区、县(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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