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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违规饲养禁养犬只的给予什么样的处罚?

来源: 更新时间:2023-12-04 21:12:58
The Beginning

  违规饲养禁养犬只的给予什么样的处罚?

  依据《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具体如下↓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并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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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禁止在机关办公区、医院、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单位集体宿舍区等区域养犬。

  第二十条 限养区内养犬户每户限养1只犬;盲人和肢体重残人每人限养l只导盲犬或扶助犬。

  母犬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4个月内妥善处置。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单位因护卫等工作需要饲养烈性犬只或饲养多只犬只的,应当报所在地的区(市)县公安机关批准。

  烈性犬、大型犬的品种目录,由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THE END

TAG:烈性  养犬  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  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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