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申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和丧葬费补助金。丧葬费补助金标准全市统一为一次性补助1200元,其中省财政承担400元,市财政承担200元,县(市、区)财政承担600元。
(1)丧葬费补助金制度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2)待遇领取人员从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死亡后被冒领的养老金应予以追回,拒不退回的,县(市、区)经办机构应将详细信息移交给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3)对因未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而多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县(市、区)经办机构直接从被注销人员的个人账户余额和丧葬补助金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应责令有关人员予以退还;拒不退还的,县(市、区)经办机构应将详细信息移交给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等养老保障待遇的参保人,可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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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2014年2月之后参保的,从参保的次月起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2. 年满60周岁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从到龄次月起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足的,从补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次月起开始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3.60周岁当年,城乡居民可以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也可以不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具体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确定。60周岁当年缴费(不含补缴费)的,缴费时间迟于到龄月份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从到龄次月起发放;领取待遇后,参保人员不能再继续缴费。
4.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在居住地按照有关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延长缴费或者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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