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独生子女父母享受待遇一览
一、享受待遇
1、独生子女父母每月可领10元保健费
根据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独生子女父母,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
2、韶关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每月可领80元计划生育奖励金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广东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始,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韶关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
3、属于韶关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与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4、韶关城镇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之后未再生育的夫妻,可到户籍地街道或单位申请办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的相关手续。标准为:城镇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每人每月800元、城镇独生子女伤残的父母每人每月500元的扶助金。
5、在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二、享受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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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以下条件的韶关市民:
1、单位历年对象
韶关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中,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月31日间在单位(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办理退休手续,未享受退休金加发5%(按工资100%发给退休金的除外)或退休时未享受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的,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无子女人员(简称“单位历年对象”),按相关规定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生活补助。
单位无支付能力,其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的奖励补助金由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申请财政帮助解决。
2、新增对象
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中,自2009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只生有一个子女或没有生有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人员(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无业人员等)由政府按月发给80元的奖励金。其中,2008年12月31日之前办结退休手续,但2009年1月1日之后方才达到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即提前退休的人员,已享受奖励的不再奖励,未享受奖励的纳入奖励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