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新增协议定点医药机构流程
一、事项名称
新增协议定点医药机构
二、服务对象医 药 机 构 。
三、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
全市各级政务大厅(医保)信息
网上办理:开通网上服务渠道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办理流程
医药机构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审核评估:医保经办机构或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通过审核书面材料和实地察看等方式,对申报的医药机构进行评估;
协商谈判:由医保经办机构与拟新增的协议管理医药机构进行协商谈判,主要内容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基金支付方式、审核结算办法、违约情形和责任、协议时效及争议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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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评估结果在各市医疗保障局门户网站等公示5 个工作日;
协议签订:医保经办机构与新增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新增协议定点医药机构名单。
五、申办材料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
号)医疗机构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保定点申请,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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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
务许可证照复印件;
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
号)零售药店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疗保障定点申请,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六、办理时限
采取“随时受理、集中评审”的方式受理新增医药机构协议定点申请, 自受理之日起,评估时限不能超过 3 个月。
七、办理进度查询
查询业务是否已受理、业务办理中、业务已办结等业务办理进度情况。
现场查询: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