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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救助对象在协议医疗机构就医需要提供证明材料吗?

来源: 更新时间:2023-12-12 00:43:19
The Beginning

  不需要。救助对象身份以医保信息系统的身份信息为准,在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办理住院或门诊结算时,不再提供救助身份证明材料,只需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医保电子凭证或者社会保障卡即可。

  一. 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程序

  全面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畅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申请渠道,增强救助时效性。

  (一)“一站式”救助。一、二类救助对象持本人身份证、医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或者社保卡,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协议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救助有关政策规定,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垫付应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后,再与协议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对账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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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星救助。一、二类救助对象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享受“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的,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属于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或各类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后,持本人身份证(由他人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社会保障卡、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发票、本人(或监护人)银行账号及相关材料,向参保地所在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或政务大厅提出申请,办理医疗救助零星救助。所需报销资料、流程与基本医保零星报销保持一致。

  二. 救助范围

  1. 一类救助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2. 二类救助对象

  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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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TAG:对象  医保  医疗机构  协议  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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