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调动、录(聘)用、务工经商或从事公益性事业等合法稳定就业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含岳父母、公婆)及子女的配偶、子女等可以在就业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迁移。
(一)工作调动申请户口迁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工作调动的相关文件或批复。
(3)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接收证明;迁入家庭户的提供合法稳定住所相关证明;迁入公共集体户的提供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申请人有配偶、子女、父母等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二)录(聘)用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申请户口迁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市(县)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录(聘)用证明;
(3)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接收证明;迁入家庭户的提供合法稳定住所相关证明;迁入公共集体户的提供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申请人有配偶、子女、父母等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三)务工经商的人员申请户口迁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接收证明;迁入家庭户的提供合法稳定住所相关证明;迁入公共集体户的提供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3)工商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
(4)缴纳社会保险相关证明或纳税证明;
(5)申请人有配偶、子女、父母等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四)从事公益性事业等合法稳定就业的人员申请户口迁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接收证明;迁入家庭户的提供合法稳定住所相关证明;迁入公共集体户的提供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3)工商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或兴建公益事业证明;
(4)申请人有配偶、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