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增进人民群众健康福祉,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20〕24号)精神,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部分待遇政策及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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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降低职工医保住院起付线
职工医保一类、二类、三类收费标准定点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线分别为900元、600元、3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起付线累计限额为900元,超过900元的不再扣除起付线。
(二)提高职工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职工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45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大病医疗互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支付段为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至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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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高部分医保特殊病种门诊待遇
统一我市医保尿毒症和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特殊病种门诊待遇政策。(1)尿毒症血液透析支付标准为:轻度(<10次)4650元/月、中度(10一11次)5550元/月、重度(≥12次/月)6450元/月(以上费用均含血液透析相关诊治费用,以及一次血液滤过或血液灌流费用)﹔腹膜透析支付标准调整为6250元/月(含腹膜透析相关诊治费用)。职工医保统筹支付比例为90%、城乡居民医保统筹支付比例为80%。(2)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限额标准半年内和半年后均为5000元/月,职工医保统筹支付比例为90%,城乡居民医保统筹支付比例为70%。
二、统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缴费费率
自2022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筹资标准和缴费费率。
三、统一执行现行市级医保待遇政策
自2021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执行市级现行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
四、其他问题
(一)市级统筹后,各区县(市)不得自行出台医保待遇政策。被纳入国家级医改试点的区县(市),需要出台相关医保配套政策时,必须报市级医疗保障部门同意。
(二)各区县(市)医保、财政、税务部门要切实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宣传工作,做好各项风险评估,如遇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