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征车辆购置税车辆类型:
1.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3.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
5.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二、免征车辆购置税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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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
2.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
3.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
4.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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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新能源汽车
6.原公安现役部队和原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公安消防、武警森林部队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车辆除外)
7.免税条件消失后需要补缴车辆购置税
三、补缴政策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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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四、纳税人:
发生转让行为:受让人办理
未发生转让行为:车辆所有人办理
五、纳税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辆转让或者用途改变等情形发生之日。
六、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1一使用年限×10%)×10%-已纳税额
应纳税额不得为负数
使用年限计算方法:
自纳税人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情形发生之日止。使用年限取整计算,不满一年的不计算在内。
七、纳税地点: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的,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