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入户仍需在莞参保
新出台的《办法》规定,在我市依法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且符合相应准入条件之一的非莞户籍人员,可以申请人才入户。如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生未满50周岁可申请,国内大专学历未满40周岁可申请,省内人员在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制教育毕业两年内的可申请,具备高级职称未满50周岁可申请,具备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未满45周岁可申请。此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为其员工提出入户申请。针对人才入户须在莞参加社会保险的要求并未取消。
《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申请人须在我市依法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另外,相比2015年颁布的人才入户政策,新政策对普通全日制大专学历人员取消了参保年限的要求,但仍保留对非全日制本科和中级工在我市连续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3年的要求。
企业自评人才条件有变化
新出台的《办法》中,企业自评人才在人才条件和企业范围均有调整。为确保企业自评的人才质量,人才条件上新增了中技或中等教育以上学历和50周岁以下的年龄要求。企业范围新增了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上年度新升规小微工业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心企业等。
《东莞市企业自评人才入户实施细则》(东府〔2015〕124号)将于2020年9月1日废止。按旧政策获得企业自评人才资格的申请人,应最迟于2020年8月31日提出入户申请,逾期作废。
这些人才可以实现“秒批”
加大弄虚作假行为惩处力度
此外,为保证人才入户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办法》加大了对弄虚作假行为的惩处力度。如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提供变造、伪造或虚假材料的,一经审查发现,相关情况纳入个人信用记录,且自作假行为被作出处理之日起,5年内不接受申请人及随迁人员入户申请。已获得准入资格的,直接取消其资格;已办理迁户手续的,按户口管理有关规定,将户口退回原户口迁出地,同时取消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按户籍资格获得的本市相关公共服务及待遇。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在企业自评人才工作中应确保推荐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审查发现,取消该用人单位的自评人才资格,自弄虚作假行为被作出处理之日起,该用人单位5年内不得申请自评人才资格,5年内不接受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经办人入户申请。相关情况分别纳入企业、个人信用记录,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